交通法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为提高专业课程教学质量,提升教师的课程思政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印发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交院发〔2020〕107号)要求,结合交通法学院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闫淼 范冠峰
副组长:崔晓 张志文
成 员: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2.交通法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具体由副院长、校级督导、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负责实施。
二、评价原则
1.坚持“师德为先,质量核心,多元评价,全面覆盖”的原则,以建立过程监控与结果评价并重的质量体系为目标。
2.坚持“以评促教、以评促优”的原则,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3.坚持“立德树人为导向,学生全面发展为核心”的原则,着重从师德师风、教学理念、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行为及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三、评价对象和内容
1.评价对象包括所有承担全日制本专科课程教学任务的在职任课教师。
2.评价内容包括教师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课程设计、实习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各教学环节。
四、评价体系和比例
1.按照评价主体,评价指标分为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教学管理人员评价和教师自评等维度。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指标侧重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和教学效果,教学管理人员评价指标侧重教学秩序和教学管理,教师自评侧重教学反思和自我改进等。
2.评价每学年组织一次。评价方式须包含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教学管理人员评价,参考权重分配为:学生评价权重50%,同行评价权重20%,督导评价权重20%,教学管理人员评价10%。当个别课程没有督导评价时,其权重按比例分配给学生评价和同行评价;个别课程学生评价未达到有效要求时,评价结果以同行和督导评价为主要依据。
五、评价结论和运用
1.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待改进和不合格4个等级,优秀占比不超过30%。
当学年存在以下情况者,原则上应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1)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师德不良或学术不端行为者;
(2)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
(3)当学年有1门次所授课程评估等级为不合格(D级)者;
(4)学院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认为应评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况者。
2.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教学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之一。评价结果为优秀,作为学校教学名师和教学质量校长奖培养对象、教学比赛候选教师的必要条件。当学年评价结果不合格者,由所在教研室提出帮扶意见与帮扶计划,参加帮扶培训,合格后方可承担授课任务,取消当年度绩效考核奖。
3.教师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得到反馈结果的一周内,通过教学秘书申请核查。若有错误,应予以修正结果。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遇有学校评价制度修订时应及时予以调整。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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