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课程教学大纲(质量标准)
课程名称 |
法学导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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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An Introduction To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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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 |
240101 |
开课学期 |
第一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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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性质 |
学科基础课 |
课程属性 |
必修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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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学分 |
1 |
适用专业 |
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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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学时 |
总学时:16; 其中理论学时:8 实验实践学时: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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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单位 |
交通法学院 航空法学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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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课程 |
宪法学、法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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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专业毕业要求 |
1.牢固掌握法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把握法学理论前沿动态和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发展趋势; 3.具备独立自主地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 5.具备利用创造性思维方法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创新创业实践的能力; 7.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8.养成良好的道德品格、健全的职业人格、强烈的法律职业认同感,具有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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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目标 |
1.了解法学学科的产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现状; 2.了解法学专业的学习方法、发展方向和职业能力要求。 3.了解法学专业升学、就业方向,能够初步规划大学学习和职业发展方向 4.理解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道德准则、素质要求,能够初步形成对职业道德的敬仰和敬畏,具备公民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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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概述 |
本课程采用讲座形式,共安排四次讲座,结合专业教育在新生入学教育期间开展。 第一讲:法学与法学教育;第二讲:法学发展与国家法治;第三讲:法学培养目标要求和学习方法;第四讲:法科学生的职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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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应知应会具体内容要求 |
本课程为专业导论性质,目的为让学生了解专业基本情况,培养专业兴趣,无具体应知应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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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应知应会具体内容要求 (实验部分) |
本课程为专业导论性质,目的为让学生了解专业基本情况,培养专业兴趣,无具体应知应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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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仪器 设备要求 |
实践学时安排为参观、观摩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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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标准 |
专职教师要求: 1.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能遵循应用型本科的教学规律,正确分析、设计、实施及评价课程。 3.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了解国内外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状况,熟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理论并对其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在教学过程中灵活运用。 兼职教师要求: 1.法律实务部门专家或行政机关领导; 2.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从业经历和行政管理实践经验,熟悉我国法律体系的的内容、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事务基本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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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选用标准 |
本课程采用讲座形式结合新生专业教育开展,以教师所用课件为主。 推荐学生阅读部分法学普及类读物、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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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与 考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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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崔晓 |
系(教研室)主任:温登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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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部)负责人:范冠峰 |
时间:2019年 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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