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质量标准)
课程名称 |
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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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Civi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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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 |
240106 |
开课学期 |
第二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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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性质 |
学科基础课 |
课程属性 |
必修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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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学分 |
4 |
适用专业 |
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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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学时 |
总学时:64; 其中理论学时:56 实验实践学时: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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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单位 |
交通法学院 公路法学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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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修课程 |
课程名称 |
对先修课应知应会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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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
1.掌握法的含义、特征、作用和价值,了解法的要素、渊源和体系,理解法的产生、运行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2.掌握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 3.能明确民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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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课程 |
物权法学、合同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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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专业毕业要求 |
1.牢固掌握法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把握法学理论前沿动态和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发展趋势; 3.具备独立自主地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 4.具备将所学的法学专业理论融会贯通,综合应用于法律实务之中的基本技能; 5.具备利用创造性思维方法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创新创业实践的能力; 7.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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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目标 |
1.理解和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了解民法的历史沿革、发展趋势和我国发展特色,熟悉我国民法的体系、法律规范和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2.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法领域的相关实际问题。 3.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造性思维精神。 4.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契约精神,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法律思维和职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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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概述 |
《民法学》是以民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教育部确认的法学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和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民法学是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课程。 作为法律体系最重要的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是市民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为保障民事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从课程体系看,民法学以民法总则为主要研究对象,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人格权法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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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应知应会具体内容要求 |
任务一:民法概述 知识要点:民法的概念、特点和性质;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历史沿革和民法的任务;民法的体系、渊源和民法的适用。 学习目标:(1)了解民法的概念、特点,掌握民法的性质;(2)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含义及内容;(3)了解国内外民法的历史沿革和我国民法学理论体系的特征和发展趋势;(4)掌握民法的体系、渊源和民法的适用范围。 授课建议:本部分建议学时为6学时,授课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穿插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环节。教学手段是通过媒体课件进行讲解,视频录像进行案例展示。 任务二:民法基本原则 知识要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作用;民法的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绿色原则。 学习目标:(1)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作用;(2)掌握民法的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绿色原则的含义、内容、功能(或要求)及其相互关系,深刻体会民法的精神和价值要求。 授课建议:本部分的建议学时为6学时,授课方式以课堂讲授和讨论为主,穿插案例分析、习题演练等环节。教学手段是通过多媒体课件进行讲解,视频录像进行案例展示。 任务三: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要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特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事实及其种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含义、特点、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学习目标:(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要素;(2)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及分类;(3)掌握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含义、分类及其关系。 授课建议:本部分建议学时为6学时,授课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穿插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环节。教学手段是通过媒体课件进行讲解,视频录像进行案例展示。 任务四:自然人 知识要点: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自然人的住所和两户 学习目标:(1)了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意义,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3)了解监护的概念和种类,掌握监护人的设立及其职责;(4)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5)了解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了解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财产责任 授课建议:本部分建议学时为4学时,授课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穿插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环节。教学手段是通过媒体课件进行讲解,视频录像进行案例展示。 任务五:法人 知识要点: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种类;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学习目标:(1)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的类型和法人联营的概念和形式;(2)掌握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关系;(3)掌握法人的设立条件、方式和要件,熟悉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规则、法人终止的原因、清算程序。 授课建议:本部分的建议学时为4学时,授课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穿插案例分析、课堂讨论、习题演练等环节。教学手段是通过媒体课件进行讲解,视频录像进行案例展示。 任务六:非法人组织 知识要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种类;合伙的概念和种类,入伙、退伙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债务承担 学习目标:(1)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种类;(2)了解合伙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掌握合伙的设立及入伙、退伙的条件;(3)能够运用相关知识处理合伙的入伙、退伙、合伙事务的执行及合伙债务的承担的实务 授课建议:本部分建议学时为4学时,授课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穿插案例分析、习题测试等环节。教学手段是通过媒体课件进行讲解 任务七:民事法律行为 知识要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点和种类;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学习目标:(1)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理解意思表示的含义、要素和意思表示生效的规则;(3)掌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含义、要件;(4)重点掌握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种类及其法律效果;(5)掌握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类型。 授课建议:本部分的建议学时为12学时,授课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穿插案例分析、课堂讨论、学生讲授等环节。教学手段是通过媒体课件进行讲解,视频录像进行案例展示。 任务八:代理 知识要点:代理的概念、特点;代理权的取得及其行使;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代理关系的消灭 学习目标:(1)了解代理的概念、特点和类型;(2)掌握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形式的规则和限制;(3)重点掌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含义、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并能分析相关案例 授课建议:本部分建议学时为4学时,授课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穿插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环节。教学手段是通过媒体课件进行讲解,视频录像进行案例展示。 任务九:诉讼时效与期限 知识要点:时效的概念、特点和种类;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期间种类及其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的含义及适用;期限的概念、种类和计算 学习目标:(1)了解时效的含义和种类;(2)重点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计算;(3)熟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含义、法定事由及其法律后果;(4) 掌握除斥期间的含义、后果及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5)掌握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的基本规则 授课建议:本部分建议学时为4学时,授课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穿插课堂讨论、习题演练等环节。教学手段是通过媒体课件进行讲解 任务十:人身权 知识要点:人身权的含义、特点和分类;一般人格权的含义和内容;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人格权的含义、内容、侵权类型和救济途径 学习目标:(1)了解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一般人格权的概念;(2)熟悉并能够运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信用权、个人信息权(保护)及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各种人格权、身份权的含义、内容及其保护规则。 授课建议:本部分建议学时为6学时,授课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穿插案例分析、课堂讨论、习题演练等环节。教学手段是通过媒体课件进行讲解,视频录像进行案例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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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应知应会具体内容要求 (实验部分) |
实训任务:针对民法学的重点章节和民法热点、前言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训锻炼 学习目标:结合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范,培养学生知识运用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 授课建议:本部分学时为8学时,授课方式是在老师指导下学生自主完成模块任务,通过学生讲述、研讨等形式展示学习效果。实训内容主要为热点民法问题调查和研讨、典型民法案例模拟和分析、民法某章节的反转课堂等,成果形式为调研报告、小论文、多媒体课件等。 本部分分两个任务模块: 任务一:民法热点、前言问题研究或典型案例分析 学习目标:通过对民法热点、前言问题进行研究或对典型案例进行模拟分析,使学生了解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学习研究能力和家国情怀。 授课建议:本部分授课方式是在老师指导下,学生分组自主完成民法热点、前言问题调研或者典型案例分析的模块任务,通过学生讲述、研讨等形式展示学习效果。学习成果形式为调研报告、小论文等。建议学时为4学时 任务二:反转课堂 学习目标:本部分的授课方式是在老师指导下,选取本课程的适合章节,由学生分组准备PPT课件、讲义等并上台讲授。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自主思考、语言表达能力。 授课建议:本部分的授课方式是在老师指导下,学生分组自学完成某章节的内容,制作PPT多媒体课件并上台展示学习内容和学习效果。小组成绩由授课教师和学生共同打分评定。建议学时为4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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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标准 |
专职教师要求: 1.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能遵循应用型本科的教学规律,正确分析、设计、实施及评价课程 3.熟悉物权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并能在教学过程中灵活运用 兼职教师要求: 1.具有中高级职称资格、具备教师基本素质 2.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从业经历和实践经验,熟悉民事诉讼和非诉讼工作的内容、方法和基本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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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选用标准 |
教材选用标准: 课程优先使用中宣部、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规划教材,突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将社会主义法价值观引领渗透进法学专业课程。 其次,使用国家级和省部级规划教材、教育主管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先进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完整表达课程应包含的知识,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学科发展上的先进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 本课程教材:《民法学》, 《民法学》编写组编写,高等教育出版社,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教材宜选用最新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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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与 考核标准 |
课程评价考核方式: 鉴于民法学课程理论博大精深,民法规范内容庞大,本课程采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教学方式,教学评价应突出过程与模块评价,既要突出对学生基本理论及其应用能力的考察,对学生在听讲和演练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课程的考核为形成性考核,成绩评定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过程考核成绩占比40%,期末成绩占比60%。其中,过程性考核由课堂表现(10%)、单元测验(30%)、课后作业(30%)、研究性学习(30%)四部分组成。期末考试为闭卷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考核项目内容和占比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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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牟荣华 |
系(教研室)主任:牟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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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部)负责人:范冠峰 |
时间:2019年6 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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